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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养猪行业协会章程

:2017-03-27 09:23 :养猪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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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养猪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广东省养猪行业协会,英文名称Guangdong Pig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GDPIA。

第二条  本会性质:以自愿为原则,由从事生猪生产、屠宰加工、贸易、疾病防治、教育科研与设备、药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组织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全省性、行业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指导下,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运用协会的功能,推动本行业的交流、合作和现代化建设,促进企业经济和产业化建设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监督管理和广东省农业厅等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 本会地址:广州市先烈东路135号4号楼605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  代表全体会员的共同利益,为会员服务。

(2)  配合政府管理部门开展行业管理,协助政府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同时向政府相关部门传达会员的要求。

(3)  协调行业经营行为,监督行业内产品质量、竞争手段、经营作风,维护行业信誉,鼓励公平竞争。

(4)  组织展览、展销活动。

(5)  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授权组织项目评估、技术鉴定和品牌认证,树立协会的品牌企业和产品。

(6)  组织业务培训、市场分析。

(7)  组织生产、流通、科技、经济等领域的交流和合作。

(8)  收集行业内基本情况并进行统计、分析和发布。

(9)  出版内部刊物《猪业》,主办《养猪信息网》,宣传会员的先进业绩。

(10) 会员要求解决的协会能力所能及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凡在广东省境内从事本行业工作,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交入会申请并经审核批准后可接纳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本会的章程;

(2)  自愿加入本会;

(3)  从事本行业并有一定的规模和影响力;

(4)  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1)  提交入会申请书;

(2)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3)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机构登记注册,并颁发会员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要求协会给予法定许可的协助;

(2)  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获得协会印发的刊物和资料;

(3)  申请参加协会组织的宣传、交流等活动;

(4)  向协会提出议案、批评和进行监督;

(5)  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6)  有加入和退出协会的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2)  维护协会权益;

(3)  按时按规定缴纳会费;

(4)  配合协会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1)  会长、副会长单位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2) 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3) 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500元;

(4)  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2)  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

(3)  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5)  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6)  决定终止事宜;

(7)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长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人数原则上为会员代表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理事候选人须获得全体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当选。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  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2)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3)  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4)  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5)  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6)  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7)  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8)  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报酬事项;

(9)  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10) 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其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原则上为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候选人须获得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选票,方能当选。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1)  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2)  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3)  将通过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4)  报广东省民政厅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1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候选人须获得全体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当选。监事任期与常务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  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  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5)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单位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会员代表大会享有对其的选举或者罢免权。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总数不能超过15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协会全面工作;

(2)  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

(3)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4)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5)  协调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常务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3)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4)  协调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5)  提名各职能部门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6)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2)  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3)  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议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4)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5)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6)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1)  会员缴纳的会费;

(2)  单位、个人捐赠;

(3)  政府部门拨款及科研项目经费;

(4)  其它合法收入;

(5)  利息。

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广东省民政厅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广东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1)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  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3)  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4)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广东省民政厅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广东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5年12月1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省民政厅核准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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