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输出香港种猪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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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1-27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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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输出香港
种猪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畜牧)局:
为了进一步公开办事程序,规范对输出香港
种猪的管理,提高质量,结合近几年我省种猪输出香港的实际情,我厅组织制定了《广东省输出香港种猪管理办法》。
广东省输出香港种猪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香港种猪输出的管理,促进我省种猪质量的进一步提高,结合我省种猪输出香港的实际情况,指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输出种猪的单位具备以下条件:
1. 已经取得广东省农业厅颁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并按时办理年审和换证的原种
猪场或一级种
猪场;
2. 能按《广东省省级种猪场量化考核验收标准》规定送种猪到省种猪测定中心测定,并有90%以上达到省特优级种猪标准;
3. 生产、经营管理规范,在行业内享有较高的信誉。
第三条 向香港输出种猪,必须向省农业听畜牧兽医办保送以下资料:
1.《农业部进出口种畜(禽)审批表》原件及其第一联复印件1份;
2.香港渔农自然保护署《根据<香港法例第421章狂犬病条例>签发之许可证(适用于从中国内地
进口的种猪)》原件1份。
3.种猪交易合同1份。
4.首次申请输出种猪时须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附本复印件1份和最近两期省种猪测定中心的测定报告复印件1份。
第四条 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办对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者,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经审核同意上报的批件,由申请单位自行寄送农业部畜牧兽医局审批。
第五条 输出的种猪必须是申请单位(场)自产的健康种猪,并具有较高的质量水准。禁止收购非自产种猪(含够入饲养一端时间的种猪)输出。
第六条 禁止进行恶性竞争,以低价占领市场。输出LY
母猪,每头的基础体重50公斤以下,离场价不能低于本省最高质量LY
母猪当时销售价的130%,超过50公斤体重部分,每公斤最低限价暂定10港元。
第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第六的单位(场),取消其输出种猪报批资格。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二○○三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