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经贸整规〔2008〕312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贸工局)、公安局、农业(畜牧兽医)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广州市屠管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2008年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08〕17号)要求,现将《广东省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经贸委 省公安厅 省农业厅
省卫生厅 省工商局 省质监局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广东省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2008年产品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进一步巩固我省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整治)成果,建立健全猪肉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标本兼治。要着力解决当前突出问题,强化执法,集中力量,采取有效的措施,掀起专项整治高潮,努力完成工作目标,要通过专项整治发现问题症结,理清监管责任,加强监管力量,完善监管手段,落实规章制度,深化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二)突出重点。各部门要从实际出发,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整治任务和目标,重点攻坚。要明确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层层落实责任。
(三)协同配合。各部门要从维护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出发,讲政治、讲大局、讲纪律,严格履行部门职责。要按照统一部署,做到令行禁止,密切协同,形成合力,使专项整治取得明显效果。
二、主要任务和目标
(一)主要任务
1、全面整治小型屠宰场。各地生猪屠宰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屠宰厂(场)的指导、帮助和监督,巩固提高专项整治成果。
一是加强肉品安全管理,确保猪肉卫生质量;
二是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实行“肉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
三是加强企业管理人员的职业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强化职业道德,提高定点屠宰企业管理水平;
四是逐步淘汰条件简陋、屠宰规模小的手工屠宰场(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肉品配送,边远山区可实行屠工制,从源头上提高定点屠宰肉品质量,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2、继续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大力整治重点地区、顽固窝点,加大对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打击带有黑社会性质的违法团伙暴力抗法行为。
3、完善定点规划,提升屠宰企业经营水平。继续完善生猪屠宰定点网络规划,实施定点屠宰企业升级改造,推动定点屠宰企业集约化、规模化、机械化。健全生猪定点屠宰厂管理、屠宰车间卫生、肉品卫生管理、肉品召回等制度,以及生猪进厂、生猪产品出厂、病死猪及肉品无害化处理等登记台帐制度。
4、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猪肉质量安全长效机制。建立健全从养殖、屠宰、加工、流通到消费环节的全过程综合监管链,各部门职责清晰。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建立健全猪肉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研究制定《生猪屠宰工作考核办法》。加强行业自律,基本形成社会监督网络。
(二)主要目标
至2008年12月底,实现以下目标:
1、生猪进屠宰场前100%检疫;(农业部门负责)
2、调运的生猪100%带耳标且有检疫合格证明;(农业部门负责)
3、病死猪100%进行无害化处理;(农业部门负责)
4、肉食品加工企业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质监部门负责)
5、肉食品加工企业100%健全台帐制度;(质监部门负责)
6、县级以上城市进点屠宰率实现100%,乡镇进点屠宰率达到95%;(经贸部门屠管办负责)
7、屠宰企业100%取得有关证件;(经贸部门屠管办负责)
8、屠宰企业100%执行《生猪屠宰操作规程》;(经贸部门屠管办负责)
9、屠宰企业100%健全进货、出厂检验制度;(经贸部门屠管办负责)
10、县级以上城市所有市场、超市销售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工商部门负责)
11、县级以上城市所有集体食堂、餐饮单位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并建立肉品进货台账;(卫生部门负责)
12、县级以上城市所有市场、超市猪肉销售者100%建立肉品进货台账;并向购买者提供购货凭证。(工商部门负责)
三、工作职责和分工
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地方人民政府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负总责。明确并落实专项整治和行业主管部门、协同部门,督促建立专项整治组织机构和行动方案,组织力量督查猪肉质量安全工作进展情况。
(二)各行政管理部门各负其责。各有关部门必须切实负起责任,采取得力措施,确保完成工作目标。
经贸部门(屠管办)负责牵头组织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制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和汇总报送进展情况;督促各有关部门履行职责,落实分工;实施生猪定点屠宰监管,清理整顿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督促生猪屠宰企业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会同农业、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取缔非定点屠宰生猪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建设完善猪肉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定向跟踪信息化监控系统和追溯系统。
公安部门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依法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病害肉等犯罪行为
农业部门负责制定生猪养殖、屠宰检疫等环节质量安全整治行动方案;负责饲养生猪的动物防疫及监督工作;严格出具生猪屠宰前的检疫合格证明;依法查处生猪养殖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蛋白精”等非法添加物、无耳标生猪调运等违法行为。
卫生部门负责制订餐饮消费中猪肉等食品原料索证管理要求;完善进货索证制度和验收制度;严厉查处不使用定点屠宰猪肉的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流通环节无照经营猪肉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取缔非定点屠宰生猪的违法行为;负责检查督促猪肉经营主体建立健全生猪和猪肉进货索证索票、进货台账制度;依法查处销售病死猪肉、注水猪肉等违法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检查督促食品加工企业建立健全猪肉进货索证验证和进货台帐管理等制度;依法严厉查处使用病死猪肉、注水猪肉和“瘦肉精”残留猪肉生产加工食品等违法行为。
(三)生产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
养殖企业不得使用违禁药物,不得超范围使用饲料添加剂,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休药期的规定。做好生猪防疫、疫情报告、检疫报检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履行社会责任,签订承诺书,确保出栏用于屠宰加工的商品猪100%进入定点屠宰企业。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要严格执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做到没有佩戴耳标和检疫合格证明的生猪不进屠宰厂屠宰,检疫检验不合格、未加盖检疫检验证章、无检疫合格证明的肉品不出厂销售,有害肉品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要承担屠宰厂信息化管理和肉品可追溯体系所需相关信息的报送责任。发现未经检疫或来源信息不完全的生猪,有义务及时报本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理。
肉食品加工企业、肉品流通企业要建立和完善进货索证验证制度、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不得进入市场,并及时采取停止销售、销毁、召回不符合要求的产品等措施。履行社会责任,签订承诺书,确保所使用和销售的猪肉100%来自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餐饮企业要建立健全采购管理制度。不使用没有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原料肉,签订承诺书,确保使用的原料肉100%来源于定点屠宰企业。
(四)行业协会要负起行业自律责任。要完善行规行约;以猪肉产品质量安全为重点,组织本行业所属企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做好标准制订,宣传、培训教育等工作。
四、时间安排
(一)检查整改阶段(年初至11月30日)。开展对生猪养殖、调运、屠宰、批发、加工、零售、消费等产、销全过程检查;严查生猪和猪肉市场准入、检疫、交易和退市各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查处取缔非定点屠宰窝点;依法严厉打击生产加工、销售使用病死猪肉、注水猪肉和含有“瘦肉精”残留猪肉等违法行为;6月上旬组织督导组赴各地进行督查,针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整改结束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屠宰场(窝点)依法进行关闭。
(二)总结验收阶段(12月1日至12月30日)。各部门、各地区要对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采取自查自纠与交叉检查相结合的方式,防止出现漏查和反复。要组织人员对重点区域、重点目标进行核查验收,对工作开展好的给予肯定,对工作开展差的通报批评,并组织回访,12月25日前将专项整治情况总结报省整规办。年底将制定专项整治验收和考核办法,组织逐级验收。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是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的八项主要任务之一,整治工作要求高、任务重。各地要继续发挥猪肉质量安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作用,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健全机构,详细制订实施方案,全面部署,层层落实责任,明确任务目标,确保执法机构、人员和经费的落实。形成“统一领导、责任清晰、沟通畅顺、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
(二)突出重点、扎实推进。
一是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监管。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保证举报查处率达到100%;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和偏远地区的整治力度;严厉打击暴力抗法行为;严格执行生猪验收、检疫、检验和台帐等管理制度;关闭不符合要求的屠宰场。
二是加强生猪养殖管理。重点检查小型养殖场和散养户,加强检验检疫管理。
三是严格生猪和猪肉市场准入。与大型超市、农贸市场签订责任书,确保销售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重点检查个体猪肉经营户和农贸市场、社区超市和城乡结合部肉菜市场;严厉打击无证照经营猪肉行为,深入城中村和农村非法临时摆卖窝点开展执法检查。
四是加强消费环节监管。重点保证县城以上机关团体饭堂、学校食堂、大型酒楼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小餐馆监督检查力度。
(三)加大力度,强化执法。各主管部门要组织联合执法,对重点单位、重点区域,进行全天候、反复多次的地毯式检查,每季度组织一次大规模整治行动。建立完善举报投诉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对接到的举报、投诉,要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对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从重处罚。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依法严惩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
(四)积极宣传,互通信息。要注意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宣传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重要意义和阶段性成果,对生猪养殖、屠宰、流通和消费有关规定进行宣传教育。让广大群众充分认识“病害猪肉”对人体的危害性,引导安全消费,自觉抵制非定点屠宰猪肉,主动举报私屠滥宰。同时要建立专项整治工作制度,包括专项整治例会、信息通报和统计报送等制度。各单位要按时、按要求、保证质量向牵头部门报送信息和统计报表,掌握工作进度,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确保专项整治任务圆满完成。
(五)建章立制、注重长效。要加快修改完善《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加快肉类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建设,推进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完善屠宰环节台帐、进货索证索票等制度,进一步加快市场准入制度建设,健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
关于召开广东省养猪行业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暨广东省生猪期货培训班的通知2021-03-18
关于举办2019广东省养猪行业协会年会暨猪业发展大会的通知2019-12-02
广东省养猪行业协会新增理事会成员的表决公告2019-11-05
粤猪协关于开展会员信息登记更新工作的通知2020-04-08
关于第十一期“养猪之道”论文征集的通知2019-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