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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农业综合开发有了“风向标”财政资金指向明确——重点扶持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2007-11-02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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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及投资参股经营项目申报指南发布,开发项目突出农民增收和现代农业

本报讯 近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发布《2008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和《2008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将进一步扶持具有明显竞争优势和辐射带动作用的产业化经营项目,发展现代农业,推动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民增收。

《指南》指出,2008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范围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禽特别是奶牛和生猪养殖、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粮油、果蔬、畜禽等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2008年还明确了4类予以鼓励的项目,分别是龙头企业组织带动农民建设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种养基地项目;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申报的项目;与已形成垄断雏形企业进行有序竞争的项目;集约化畜禽养殖及其污染防治项目。

与此同时,为了确保国家粮食安全,配合宏观政策的实施,玉米深加工等一些项目受到控制。不能直接从农户采购原料,对农民增收贡献较少和位于产业末端的项目则不予扶持。

在继续采取有偿与无偿相结合、投资参股经营和贷款贴息等方式对项目进行扶持的同时,对资金使用和管理也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如,无偿资金只能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所需费用,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和培训所发生的费用,部分必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投入补助;项目建设投资中项目单位的自筹资金(不包括银行贷款)比例不得低于申请财政资金总额的50%;为避免企业多头申报、互为配套,提出同一项目单位、同一年度不得既申报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又申请其他财政支农资金;对贷款贴息提出了更加明确的新要求等。

为保证项目可研报告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指南》强调,如发现材料弄虚作假,企业5年内不得再申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另据了解,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已经成为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主要资金渠道之一。据统计,2003-2007年,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中央财政资金达141.1亿元,建设优质高效农业种植基地312.01万亩,扶持产业化经营项目5758个,培育了一大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经济效益好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每年直接带动2200万农民受益,这些农民的年人均纯收入一般比项目实施前增加510元左右。

(2008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和《投资参股经营项目申报指南》具体内容见下面)


2008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

为在更大范围内择优选项,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积极申报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实现公开、公正、公平、科学选项,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等要求,现将2008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事宜公告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扶持具有明显竞争优势和辐射带动作用的产业化经营项目,促进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发展区域主导产业,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发展现代农业,推动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民增收。

二、扶持范围和重点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范围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禽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粮油、果蔬、畜禽等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项目安排原则上限于农业综合开发县。

2008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的重点产业包括:专用小麦、专用玉米、优质水稻、高油大豆、“双低”油菜、“双高”甘蔗、棉花、名优经济林、马铃薯、蔬菜、茶叶、名优花卉、蚕桑、畜牧、淡水水产等。

2008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鼓励的项目包括:龙头企业组织带动农民建设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种养基地项目;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申报的项目;与已形成垄断雏形企业进行有序竞争的项目;集约化畜禽养殖及其污染防治项目。

2008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控制的产业和项目包括:中成药加工、酿酒工业、木材深加工、捕捞业,深海养殖项目,国家发改委《关于促进玉米深加工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不予立项扶持的玉米深加工项目,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加工流通项目。

不能直接从农户采购原料、对农民增收贡献较少和位于产业末端的项目不予扶持。

三、扶持对象

重点扶持国家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含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审定的龙头企业),适当扶持正在成长上升、确能带动农民致富、较小规模的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四、立项条件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立项条件包括项目、项目单位和项目单位法人代表三个方面:

(一)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

——辐射带动能力强,带动农户数量多,加工项目向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

——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原材料供应有保障;

——开发产品科技含量高,竞争优势明显,市场潜力大,销售方案切实可行;

——技术方案先进可行,技术依托可靠,工艺路线合理;

——设备方案先进,与技术方案、工艺路线匹配;

——项目建设用地符合规划、合理节约、手续齐备;

——低耗节能,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预期效益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财政有偿资金还款有保障。

(二)项目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龙头企业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了解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关政策和要求,愿意为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民增收服务;

——经营期在两年以上并连续两年盈利,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

——近两年资产负债率小于65%,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

——财务管理规范,资产状况良好,具有相应的资产抵押(质押)能力或担保条件,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

——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与农户建立了科学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

2.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农户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90%;

——农户成员100户以上;

——章程规范,管理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合理,产权明晰,独立核算,盈余返还。

(三)项目单位法人代表应具备的条件

——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

——法人代表的知识结构、能力等满足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的需要;

——有一支团结向上、奋发有为、精于经营管理的队伍。

五、扶持方式

(一)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采取有偿无偿相结合、投资参股经营和贷款贴息等扶持方式。

(二)有偿无偿相结合的扶持方式。以有偿资金扶持为主,还款期限一般为5-6年;无偿资金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所需费用,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和培训所发生的费用,部分必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投入(包括直接带动农民增收的必要设备投入)补助。投资规模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确定,其中,重点项目的年度中央财政资金不高于900万元、不低于400万元(西部地区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云南、贵州、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不低于300万元),直辖市(不含重庆)和计划单列市不高于500万元、不低于200万元;一般项目的年度中央财政资金不低于100万元。地方财政按政策规定相应落实配套资金。项目建设投资中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不包括银行贷款)比例不得低于申请财政资金总额的50%。

(三)贷款贴息项目扶持方式。根据《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限于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并于2007年12月底以前落实银行贷款1000万元(含)以上。中央财政对20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支付、落实固定资产贷款500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予以贴息,贴息比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当年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确定。

(四)投资参股经营项目申报指南另行发布。

(五)同一项目单位、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种扶持方式;同时,同一项目、同一年度不得既申报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又申请其他财政资金。

(六)申请连续扶持的,在申报材料中,须详细说明上期项目建设、运行、效益情况及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分析上期项目与拟申报项目的关系。

六、其他事宜

(一)按照属地管理和自下而上的原则逐级申报项目。项目单位要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如发现弄虚作假,5年内不得再申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二)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申报重点产业化经营项目之前,原则上应在省级报刊等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

(三)项目单位向所在地农发办事机构申报有偿无偿相结合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项目摘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2005、2006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银行信用等级证明,抵押(质押)或担保证明,土地使用批准文件,环保部门审批意见等。

(四)项目单位申报贷款贴息项目,应提交落实贷款的有关文件、贷款协议书、借款凭证等。

(五)有偿无偿相结合、投资参股经营项目要于2007年11月底之前向所在地农发办事机构申报;贷款贴息项目应于2008年1月底前逐级申报至国家农发办。

(六)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摘要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提纲等有关资料,请向当地农发办事机构索取;不明事项,委托省级农发办事机构负责解释。


2008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项目申报指南

2008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将继续安排部分中央财政资金开展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试点。为在更大范围内择优选项,提高选项透明度,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积极申报项目,现将2008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项目(以下简称“投资参股经营项目”)申报要求公告如下:

一、选项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把农民增收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集中投入具有明显资源和竞争优势、辐射带动作用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培育壮大区域主导产业,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业综合开发效益,推进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财政投资只参股、不控股;自愿申报、平等竞争、择优扶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承担风险;政企分开、委托监管、授权运营;规范操作、稳步推进、适时退出。

二、扶持对象和重点

扶持对象包括国家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含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审定的龙头企业)。粮食主产区重点扶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的加工、转化(玉米深加工除外);非粮食主产区重点扶持当地具有资源优势和市场竞争优势的区域主导产业。

三、立项条件

(一)开展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试点的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应具备以下条件:1.高度重视投资参股经营试点工作,思想统一,积极性高,领导得力,干部队伍适应相关管理要求;2.具有符合要求的资产运营机构,能够有效地贯彻落实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3.省级财政能按规定比例,及时足额落实配套的参股资金投入。

(二)投资参股经营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1.属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的扶持范围;2.资源丰富独特、技术优势明显,市场销售顺畅,投入产出率高;3.项目辐射面广,带动农民增收效果明显;4.项目建设符合环境保护和农业可持续发展要求;5.项目建设用地落实,原材料供应有保障,加工所需的原材料70%以上来自农户;6.筹资方案切实可行,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项目建设投资中自筹资金不得低于财政投资的50%;7.项目采用技术路线先进合理,技术依托可靠,产品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8.项目投资经济合理,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投资利润率、财务内部收益率高于同行业基准收益率和银行基准收益率,能够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投资参股经营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应为项目实施单位,且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公司法人的股份有限或有限责任公司,产权明晰,管理规范;2.经营期须在两年以上,总资产规模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不低于2500万元,实收资本不低于1500万元,年营业收入6500万元以上;3.近两年连续盈利,发展前景良好,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4.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低于60%;5.银行信用等级AA级以上(含AA级,未有银行贷款的除外);6.企业净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7.企业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8.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法人代表信誉良好,具备与完成项目建设和经营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

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企业申请继续扶持、增资扩股的,除上述规定的立项条件外,还须同时达到以下条件:1.企业近两年销售利润率5%以上;2.企业近两年国有资产年增值率3%以上;3.企业收购农民原料价格高于市场价格2%以上;4.企业自身增资须以现金为主,其比例不得低于增资总额的60%,且实物增资要与企业主营业务密切相关,严禁以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进行增资。

四、申报材料

申报投资参股经营项目须提供以下材料:单个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四份);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申报单位2005、2006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项目申报单位新征用土地的批准文件和项目建设的环保部门审批意见;项目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信用等级评定证明;项目申报单位具备的技术水平证明材料(包括专利、成果、专有技术资料和技术依托单位证明等)、公司章程、现有的股权结构(包括前5位股东及持股数量)以及同意国家财政资金投资参股的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决议。

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上述申报材料应确保真实、可靠、准确,如存在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立项资格,5年内不得再行申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五、扶持政策

(一)在坚持财政投资只参股、不控股的前提下,按照投资参股经营项目实际状况确定具体投资规模。

(二)单个投资参股经营项目中央财政参股投入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不高于3000万元。对于部分投资参股经营项目根据项目的经济社会效益、投资风险、参股比例等情况,中央财政参股投入可高于3000万元。对于资本实力雄厚、经营状况好、带动农民增收效果明显、投资回报率较高、有增资扩股意愿的已投资参股企业,可予以连续扶持。

(三)财政投资参股后,在企业原有股权较为分散的情况下,国有股本不做第一大股东;在企业原有股权相对集中的情况下,国有股本占投资参股企业总股本的比例,原则上应控制在30%以内。

(四)所有财政投资参股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授权资产运营机构进行资本运营,并享有相应权益和承担相应责任。

(五)投资参股经营项目建成并正常运转后,国有股权应按照市场经济规则,适时从投资参股企业退出。

六、其他事宜

(一)按照属地管理和自下而上的原则逐级申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对申报的投资参股经营项目采取公平竞争、择优选项办法。

(二)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申报本省投资参股经营项目之前,原则上应在省级报刊等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

(三)项目申报单位须于2007年11月底之前向所在地农发办事机构申报。逾期报送的,不予受理。

(四)申报投资参股经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和有关资料,请向当地农发办事机构索取;不明事项,委托省级农发办事机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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