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建[2008]752号
省(区、市)财政厅(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42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按国家统计局提供的你省(区、市)生猪调出大县2006—2007年人口、生猪出栏量、存栏量等数据进行测算,现下达你省(区、市)2008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 万元(具体分县金额详见附件)。上述资金列2008年国家预算支出科目第215类09项99款“其他商业流通事务支出”。收到款后,请在10个工作日内转拨到县级财政部门,严禁挤占、挪用或滞留补贴资金。
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发展生猪生产。除按《管理办法》的要求可用于规模化生猪养殖户(场)猪舍改造、良种引进和粪污处理的支出,生猪养殖大户购买种公猪、母猪、仔猪和饲料等的贷款贴息以及防疫服务费用支出外,还可用于支持发展猪肉生产、流通和加工等方面的贷款贴息以及保险保费补助等方面的支出。
请按《管理办法》及本通知要求,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落实办法,并在年度结束后,将奖励资金使用情况报送我部。
附件:1.2008年中央财政对第二批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分配情况表(地方不发)
2.2008年中央财政对第二批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直接分配到县情况表
财 政 部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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