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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作发放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9-02-02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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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其《管理办法》规定,商务部制订了生猪定点屠宰代码编码规则并设计了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定点屠宰标志牌式样。现就制作、发放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按照设置规划要求清理场点。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省政府批准的《安徽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置规划意见》要求,我厅在去年8月下旬专文通知各地按照设置规划意见尽快对本地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进行核查、清理,并将符合设置规划意见要求、拟保留的屠宰企业名单及相关资料于去年12月31日前报我厅核准,但至今仍有部分市未报送企业名单。请尚未报送名单的地方抓紧清理本地区屠宰场点,并于2月1日前报我厅(市场运行处)核准。对于以后新成立或迁址新建的屠宰企业,要按照设置规划意见中规定的程序及时报我厅核准。

二、按时制作并发放屠宰许可证书和标志牌。各地报送的屠宰企业名单经我厅核准后,要及时报所在市人民政府批准,并通过有效渠道向社会公告,做到广而告之,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对经过当地市政府批准后的屠宰企业,各地要严格根据商务部制订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式样(附件1)、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式样(附件2)和定点屠宰代码编码规则(附件3),按照每个厂(场、点)“一证一牌一编码”的原则,统一制作并发放屠宰证书和标志牌,其中同一家企业的屠宰证书和标志牌上的屠宰编码必须一致,原生猪屠宰许可证和标志牌同时作废并由所在市商务主管部门收回销毁。企业凭换发的新屠宰证书分别到工商、卫生、税务等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年审或换证等手续。各地在向企业发放证书和标志牌时,可以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收取工本费。换发屠宰证书和标志牌工作原则上应在2月中旬结束。

三、认真做好企业基本信息汇总报送工作。各地在对企业换证工作中,要及时收集企业基本信息并认真填写基本信息汇总表(附件4),并于2月25日前将本地区屠宰企业基本信息汇总表及电子版报我厅(市场运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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