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160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从境外首次引进畜禽遗传资源技术要求(试行)》(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从境外首次引进畜禽遗传资源技术要求(试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
从境外首次引进畜禽遗传资源技术要求
(试行)
为做好从境外首次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审批工作,保护国内畜禽遗传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以下称《审批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技术要求。
1、适用范围
本技术要求所称首次引进的畜禽遗传资源,是指农业部从未批准引进过的境外畜禽遗传资源,包括畜禽及其卵子(蛋)、胚胎、精液等。
2、基本条件
2.1 种用畜禽及卵子(蛋)、胚胎、精液的供体,应符合本品种的种用要求,其遗传性能或特有品质应达到出口国家或地区当前该品种的同等水平,不携带主要遗传缺陷基因和特有疾病。
2.2 畜禽遗传资源应来自非疫区,符合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有关规定,不对境内畜禽遗传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构成威胁。
3、种用性能评估
3.1 首次引进的种用畜禽遗传资源,应当进行种用性能评估。种用性能评估分两个步骤,即资料评估和中间试验评估。
3.2 资料评估
申请单位在提交首次引进申请时,除《审批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交拟开展中间试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进行中间试验的函。申请受理后,由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对引进申请进行资料评估。
3.3 中间试验评估
通过资料评估同意引进的,申请单位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下进行中间试验,对品种的生产性能、适应性、抗逆性等进行验证。自批准入境之日起,申请单位应在18个月之内(首次引进牛、马遗传资源的,在36个月之内)向中间试验所在地省、自治区、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中间试验报告。中间试验报告的内容包括:后代外貌特征,遗传稳定性,适应性和主要生产性能指标。其中,主要性能指标参照《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遗传资源鉴定技术规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报告进行审核后,于20个工作日内将报告和审核意见送农业部。
农业部委托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对报告进行评估,必要时进行现场核验,形成评估意见。农业部根据评估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继续引进的审批意见。
4、中间试验的数量要求
4.1 种用绵羊、山羊的首次引进,单品种的公羊数量不超过20只、母羊不超过300只、精液不超过2000剂、冷冻胚胎不超过500枚。
4.2 种猪的首次引进,单品种的公猪数量不超过10头、母猪不超过100头、精液数量不超过1000头配种剂量。首次引进的猪配套系的原种,其引进数量参照执行。
4.3 种用家禽的首次引进,单品种的种禽数量不超过4000羽(只)或种蛋数量不超过6000枚。首次引进的家禽配套系的原种,其引进数量参照执行。
4.4 种牛的首次引进,单品种的公牛数量不超过10头、母牛不超过100头、冷冻精液不超过2000剂、冷冻胚胎不超过400枚。
4.5 首次引进的其他畜种,单品种数量参照执行。
4.6 在中间试验评估完成前,不同单位引进同一畜禽品种或配套系的,按照总量控制原则由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提出引种数量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