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育肥猪养殖保险条款(2)
    日期:2010-11-16 23:42  编辑: admin  来源: 博亚和讯  查看: 我有话说
    核心提示:保险人按下列公式计算赔偿金总额: 育肥猪赔偿总额=[分段赔偿金额对应段育肥猪死亡数量] 赔偿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市场价格时,则每头育肥猪按市场价格计赔。 保险育肥猪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则该价值应在双方协商确定其金额后,在核定实际损失时作相应扣除,残余的受损保险标的仍归被保险人所有。 第十八条 出险对,实际承保数量小于其存栏数量时,保险人按实际承保数量与实际存栏数量比例赔偿;实际承保数量大于其

        保险人按下列公式计算赔偿金总额:

        育肥猪赔偿总额=∑[分段赔偿金额×对应段育肥猪死亡数量]

      赔偿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市场价格时,则每头育肥猪按市场价格计赔。

        保险育肥猪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则该价值应在双方协商确定其金额后,在核定实际损失时作相应扣除,残余的受损保险标的仍归被保险人所有。

         第十八条  出险对,实际承保数量小于其存栏数量时,保险人按实际承保数量与实际存栏数量比例赔偿;实际承保数量大于其存栏数量时,保险人按实际损失数量计算赔偿。

         第十九条  接到被保险人报案后,保险人应在24小时内进行查勘,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十条  保险育肥猪发生部分死亡,经保险人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保险育肥猪头数应相应减少,以保险批单载明为准。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保险对象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金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二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育肥猪损害而造成育肥猪死亡,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必须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

         若被保险人已取得部分赔款,保险人应在赔款中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在行使代位追偿权时,不影响被保险人就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失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二十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育肥猪中途部分或全部出售、转让或调离约定的饲养地点,该部分或全部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二十六条  保险育肥猪全部死亡,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争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末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本保险条款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释  义

         第二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述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育肥猪:以宰杀、出售猪肉为目的而饲养的猪。

         (二)雷击:大气中的一种放电现象,也是雷击破坏的具体形式。具体的雷电分类有,直接雷电、感应雷电(内又分静电感应和电磁感应雷击)、球形雷击和高电压侵入四种。

         (三)暴雨:指降雨量每小时在l 6毫米以上,或连续1 2小时降雨量达3 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 0毫米以上。

         (四)洪水: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或暴雨积水。

         (五)冰雹: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是直径大于5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

         (六)冻灾:指牲畜在越冬期间,持续O℃以下的低温天气引起育肥猪直接死亡所造成的灾害。

         (七)风灾:指受六级以上大风(含六级)(风速在10.8米/秒以上或阵风风速在17.2米/秒以上)及龙卷风(指在强对流云内出现活动范围小、时间短、风力极强,具有近于垂直轴的强烈气涡旋)而造成的灾害。

         (八)地震:指地壳发生的震动。

         (九)山体滑坡:斜坡上不稳的岩土体或人为堆积物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十)泥石流:山地大量泥沙、石块突然爆发的洪流,随大暴雨或大量冰水流出的现象。

         (十一)火灾: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十二)爆炸:包括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物理性爆炸指由于液体、固体变为蒸汽或其他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而发生的爆炸。化学性爆炸指物体在瞬间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

         (十三)空中运行物坠落: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指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以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十四)重大过失行为: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较高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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