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兽药抽样数量原则上应按2:5:3比例进行。辖区内生产企业较少的,抽检比例可做适度调整。
3.被抽产品标示的生产日期距抽检时间不超过12个月。
4.从经营、使用环节抽样时,应对所抽取样品的购销情况进行核实。核实内容包括:购买方式、供货单位、人员和联系电话、进货时间、进货数量等,上述内容应在抽样单上做详细记录,并经双方签字认可。同时,应将购货发票等原始凭证复印件作为取证材料存档备查。
5.抽样工作中发现列入《禁用兽药清单》(193号公告、560号公告)和《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产品、地方标准产品、过期失效产品、改变标准或改变处方产品、近两年农业部发布的兽药质量通报中同一批号的假劣产品,以及2010年被通报非法企业生产的兽药产品(附件7),应由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收缴销毁,立案查处,不再进行抽样检测。
四、样品确认
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负责样品确认工作,应以邮政快递方式向样品标称企业寄送《产品确认通知书》(附件8),样品标称企业应自收到《产品确认通知书》的5个工作日内对样品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反馈。逾期未回复的,视为对样品真实性无异议,可认定为标称企业产品。对逾期未反馈的,《产品确认通知书》发件人要及时通过邮政快递系统网络下载签收记录,并将记录留存备查。企业联络信息可以向标称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协助提供。
五、样品处理
1.非标称企业产品的处理要求。经确认不属于标称企业的产品,不再进行检验,此类产品可计入抽检批次,并一律按假兽药处理。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应在已知确认信息的3个工作日内,分别将抽取样品信息反馈给协同抽样兽医主管部门和中监所。协同抽样兽医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反馈信息的5个工作日内,按照抽样单上标注的库存数量,依法对被抽样单位实施处罚,对库存产品进行收缴销毁,并组织立案查处,追踪溯源。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每月将假兽药信息上报中监所。
2.标称企业产品的处理要求。经确认属于兽药标称企业的产品,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按规定程序组织检验。
六、检验要求。对法定兽药标准规定了含量检测项的产品,必须全部进行含量测定,并上报检验结果和含量测定数据。样品检验结果与法定标准不符,涉嫌改变处方的中兽药、化药制剂中添加其他药物成分或含量无法测定的、添加违禁药物的,该批样品判定不合格,并在上报检验结果时标明相关信息。
七、检验不合格结果确认和处理
(一)结果确认。经确认属兽药标称企业产品但经检验不合格的,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应以邮政快递方式向标称企业发出《兽药监督抽检结果确认通知书》(附件9),并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进行书面确认。对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标称企业对兽药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申请复检,并说明复检理由。
(二)结果反馈。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自收到检验结果书面确认意见的3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分送协同抽样兽医主管部门和标称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
(三)结果处理。
1.从经营、使用环节抽取的产品,协同抽样兽医主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后应及时按照抽样单上标注的库存数量,对被抽样单位依法实施处罚,清缴销毁库存产品,并根据出进货物帐目和销售记录责成企业回收售出产品,并监督销毁。
2.从生产企业抽取的产品,标称企业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应收到检验报告后及时对生产企业依法组织查处,监督销毁库存产品,并监督企业根据销售记录回收已售出产品并销毁。
附件:1.承担抽样地区及抽样数量表
2.2010年评价性抽检品种目录
3.2010年被通报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4.2010年定向抽检企业名单
5.兽药抽样记录
6.抽检样品数量要求
7.2010年被通报非法企业名单
8.产品确认通知书
9.兽药监督抽检结果确认通知书